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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抛物,这些严重的法律后果,您承受得了吗?


近日,三个月大的女婴被天降苹果砸致脑功能丧失,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。楼上扔苹果砸中3个月大女婴,抢救3天仍未脱离危险!高空坠物杀伤力有多大?


高空抛物致人损害,侵权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?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,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


刑事责任

刑事

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
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,张某为发泄情绪,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,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、玻璃罐、灭火器等物品,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,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


过失致人死亡罪

2014年9月1日7时许,董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,在距离地面约十三米高的楼上抛掷建筑垃圾,其在明知楼下有人打扫卫生的情况下,仍然向下抛掷彩钢瓦,致使彩钢瓦砸中被害人孙某某,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董某在施工期间,已经预见到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,却轻信能够避免,最终致使他人死亡,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最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

重大责任事故罪

2015年7月7日16时许,黄某在施工现场,将一混凝土块(重量7.5千克)从三楼楼顶抛下,混凝土块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刘某头部,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黄某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基本操作程序,从楼顶抛掷混凝土块,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,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,最终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。

法官说法

高空抛物危险极高,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,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。因此,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,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过失致人重伤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、重大责任事故罪等。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,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


民事责任

民事

民事赔偿责任

2013年3月22日早上8时40分左右,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50号楼门市前时,被从天上掉下的一个蓝色铁架砸伤。后经派出所调查,案发区域内只有余某家搭建此种铁架。后蒋某将余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85条的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
余某作为坠落物的所有人,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应当对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


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

承担补偿责任

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,肖某在晒太阳时,被楼上掉落下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,花费医疗费、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343.06元。


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,肖某将可能加害的9-2-1号至9-7-1号六户房屋的使用人王某、冯某、陈某、卢某、何某、刘某与马某(刘某房屋的租赁者)等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损失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87条的规定,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,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


最终判决王某、冯某、何某等六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,分别补偿肖某各项损失7557.18元。


法官说法

在能明确侵权物品的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况,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高楼层的居住者要提高责任意识,严禁私搭乱建、乱摆乱放,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。


但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,由于建筑物较高,又处于视线盲区,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,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。


在此种情况下,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。

首先,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高空抛物损害事实的发生、侵权行为的存在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。本案中肖某受伤后即向派出所报警,结合派出所的调查取证、询问笔录以及肖某的就诊记录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,能够证明肖某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。


其次,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在受害人已经就高空抛物致其损害的事实举证证实后,由可能的加害人举证证明其非侵权人。本案中,何某称其事发时不在家,不可能抛掷物品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因本案中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,何某的辩称,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酒瓶,不能证明其并非可能的加害人,因此何某应该承担补偿责任。


最后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,而非所有权人。在建筑物出租、借用等情况下,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。本案中,案发时刘某已将房屋出租给马某,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马某,应由马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。

高空抛物时物品下落速度快,冲击力度大,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险行为。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,除了法律的规范,更重要的是公民个人自我规范意识的提升,不管是贪图便利的故意抛掷,还是粗心大意的无心之举,归根到底都是责任意识不强。


因此,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,应该提高自我以及家人的责任意识,为自己以及他人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。

来源:京法网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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